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宏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宏翔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宏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宏翔因詐欺等罪,經本院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6日13時55分許│99年10月2日14時46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100年度偵字第9482號│100年度調偵字第511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3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實├──┼───────────┼───────────┤│審│判決│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3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決│││││├──┼───────────┼───────────┤││確定│100年6月13日│100年7月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