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榮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標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有多次施用毒品及竊盜之前科紀錄,仍不知悛悔,再行竊盜及施用毒品,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受刑人黃榮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犯罪日期│104年7月10日│104年9月5日警方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9748號│字第492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61號││實├──┼───────────┼───────────┤│審│判決│106年8月11日│106年11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61號││決├──┼───────────┼───────────┤││確定│106年9月4日│106年11月2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