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宜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10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5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蔣宜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10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書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向被告之住所送達,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被告不服,於106年11月2日合法提起上訴,惟觀諸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僅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06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6年12月28日向被告之住所送達,經被告本人收受等事實,有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原審法院裁定、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原審卷第64、65頁)。嗣經本院向原審法院再次確認「被告是否於原審法院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有否補正上訴理由」乙事,經原審法院答覆:「至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4頁),是被告迄今仍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
於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