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抗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孔榮坤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竹
法官顧仁彧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芷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