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告 袁文婕 被告 林奕輝 即日上當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係請求被告返還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備位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所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位請求暫依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系爭車輛之典當價額22萬元計算,則備位請求95萬元顯係較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5萬元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董怡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