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69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志斌 債務人 劉明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加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