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挖除鋪面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素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侯有春 間請求挖除鋪面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擴張其上訴聲明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357元【計算式:(請求返還803地號面積21.8平方公尺×17,451元/平方公尺)+(請求返還804地號面積37.85平方公尺×20,500元/平方公尺)=380,432元+775,925元=1,156,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