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號抗告人 林靜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義雄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