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林桓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昇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