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皖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