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仁盛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陳仁盛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
8年12月13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129號、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199號、107年度桃交簡字第6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3月確定,嗣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㈢、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上述㈠至㈡所示案件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67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上述㈢所示案件接續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5000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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