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法院 黃怡玲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