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發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2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