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38號反請求原告 楊育庭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黃宗華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經查,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給付扶養費,屬家事非訟事件之性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屬家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232,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576元。綜上,反請求原告於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84,576元,反請求原告僅繳納39,818元,尚欠44,75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