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11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9月25日以該院92年度簡字第311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508、2281、3187、3793、5335、5336、6347、8942、8943、8944、96
85、9686、9687、9688、9689、9690、9691、9692、9704、9757、9758、9759、9760、9989、9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91年度偵字第161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2年10月27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3年8月間復犯商業會計法之罪,而為本院於97年2月22日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195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於97年3月24日確定。核受刑人先後所為,皆為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顯見原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構成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應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