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于鳳嬌
曾增豪 曾增哲 曾增耀 被告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系爭不動產價額為13,527,588元,高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7,600,0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
┌─┬──────┬──────┬──────┬────────┬──────────┐│編│土地坐落│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標的價額││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北市OO區│519│1210/10000│202,303元│12,704,426元│││OO段O小段│││││││000地號│││││├─┼──────┼──────┼──────┼────────┼──────────┤│2│臺北市OO區│36│1210/10000│188,972元│823,162元│││OO段O小段│││││││000-0地號│││││├─┴──────┴──────┴──────┴────────┼──────────┤│合計│13,527,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