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原告 林生源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複代理人 馬廷瑜 律師被告 林萬教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複代理人 黃婕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元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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