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43號聲請人 薛妤 相對人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0年3月2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6,57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3月23日經中華
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16,570元(工資91,107元<不含同年3月份工資>及資遣費25,463元),於同年3月31日前給付25,463元、同年5月31日前給付91,107元,均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轉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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