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錡靜於民國105年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30,000元,約定自105年7月18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6年8月9日止累計877,563元未給付,其中855,682元為本金;21,433元為利息;4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錡靜│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06│││855,682元││8月1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