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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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0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震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9958號、第10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震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應更正為「於民國103年5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同欄第6行「104年度簡字第53號」應更正為「105年度簡字第53號」;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2次所採得之尿液檢體,經檢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複驗檢驗結果,發現確有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2紙存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集尿液檢體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亦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被告上開2次所採尿液送驗結果既均有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顯見被告在採尿前之96小時內某時點,確曾有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被告
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
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995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103號被告王震昌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震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105年10月27日10時41分許、105年11月3日9時30分許為本署觀護人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本署觀護人通知於105年10月27日10時41分許、105年11月3日9時30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採驗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編號:
000000000號)。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編號:
00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檢察官黃正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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