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廖貴瑩
一、上當事人與被告 曾鳳生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一份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