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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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政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蔡政忠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憂心祖父母身體健康,父親工作繁忙無法隨侍在側,請允許聲請具保云云。
二、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加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109年12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先予敘明。
三、被告於110年1月20日經本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嗣已於110年1月26日釋放出所,有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05、1206號裁定存卷可證,是被告並非處於羈押之狀態,則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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