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61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鐘朝威 債務人 鐘元楷
一、債務人鐘朝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正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爲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鐘元楷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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