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田明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