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國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雖以第三人 楊慶和 積欠其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之租金,且已死亡為由,請求其繼承人即債務人楊國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慶和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租金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惟第三人楊慶和業於102年12月23日死亡,此有楊慶和之除戶謄本乙紙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楊慶和既已死亡,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則債權人主張其積欠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之租金債務,故應由其繼承人就其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