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之貨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財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之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