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4號原告 陳秋月 送達代收人 簡敬軒 律師被告 蔡志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