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張智銘 被告 羅晨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李婉玉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