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後生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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