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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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