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甲00000000聲請人丙00000000聲請人乙○○即 劉煌宗 之繼兼共同代理丁00000000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華瑋┌──────────────────────────────────────────────────────────────────┐│本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270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劉守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6月23日│未載│500,000元│PE0000000│││││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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