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0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建瑋│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6.666%│││9946元││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建瑋│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46元││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案外人 陳春香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1年1月19日歿)
(一)緣案外人 陳建佑 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案外人 陳國翔 、陳春香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8,880元整,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案外人陳建佑於98年3月1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94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案外人陳國翔、陳春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查案外人陳春香前於101年1月19日死亡,且依桃園地院函覆顯示其合法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爰相對人陳建瑋(即被繼承人陳春香之繼承人)對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陳春香所擔保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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