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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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地上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被告阿里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地上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3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不因該法院書記官誤記為得抗告而得為抗告。最高法院著有87年度台抗字第80號判決可稽。
二、查抗告人係對本件適用簡易程序,提起抗告,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參照上開說明,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