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5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筱粧 即智魁資訊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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