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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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秋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7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交簡字第572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秋娟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上午7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與勝學路108巷口北側由西往東方向欲起駛向左迴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擦撞到沿勝學路由南向北方向徒步行走之告訴人 王美呤 ,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擦挫傷、右側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秋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則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王美呤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5月28日之108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201號調解筆錄、告訴人108年8月15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97至98、105頁),依照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