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請人 羅婉榕 被告 吳孟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597號、105聲羈字第311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婉榕前因被告吳孟龍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具保在案,茲因該案已經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在案,聲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按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搶奪等案件(下稱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12
23、1224、1225、1255、1257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拘役120日,本案被告涉犯妨害公務部分未提起上訴而於105年8月22日確定,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就本案被告涉犯竊盜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民國106年5月15日確定,而就本案部分,與被告另案涉犯偽造文書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案號:10
5年度簡字第223、224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6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於107年2月13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本案已告確定,且被告已執行完畢,應堪予認定。
四、至於聲請人稱於本案部分有為被告提供保證金具保云云,惟查,被告於本案偵查時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105年
6月28日訊問後准予羈押在案,後於本案送審時,經本院於
105年8月17日訊問後亦為繼續羈押之強制處分,被告雖於
105年9月1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審理後,以105年度聲字3382號裁定聲請駁回在案,而卷內亦無聲請人為被告提供保證金具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5訴字第597號、10
5年度聲羈字第311號、105年聲字第3382號等卷宗核閱無誤,加之聲請人並無從提供繳交保證金收據供本院核閱,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108年聲字卷第37頁)。從而,本院經調查後仍無從查知聲請人有無繳納保證金情事,聲請人復未提出繳交保證金之收據供本院參酌,本院自無從發還保證金,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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