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44號聲請人 李桂鑫 相對人 李嫦娥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目前在新竹縣培靈醫療社團法人關西醫院住院中,有該院診斷證明書暨電話紀錄存卷可查,佐以聲請人對於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表示沒有意見,本院認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較為適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