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洪春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淑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淑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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