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21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5月8日13時30分許,無故侵入告訴人甲○○所管領之臺中市○區○○○路○○○號(檢察官誤載為396號3樓之7)「東方民俗療法」店之地下室,旋經告訴人甲○○發覺,質問被告乙○○,並與路人於被告乙○○逃至臺中市○○路與山西路轉角處時,捕獲被告乙○○;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7年8月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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