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十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原告H○○原告亥○○原告己○○○
6原告天○○原告未○○原告丑○○原告戌○○
2原告酉○○
6原告黃○○
7原告壬○○原告乙○○原告子○○原告癸○○
3原告宙○○
6原告戊○○
9原告宇○○原告巳○○○
7原告午○○
1原告丙○○
5原告寅○○
6原告A○○
0原告F○○
1原告丁○○原告辛○○原告G○○
1原告D○○
7原告C○○
8原告B○○
0原告甲○○
3原告庚○○原告I○○原告玄○○原告辰○○原告卯○○原告地○○
3原告申○○
2原告E○○
4
一、上列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規定,補正原告十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逸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㈢依原告對台北縣○○鎮○○路○○巷○○號房屋公共設施之應有
部分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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