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逢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作系爭著作價值新臺幣30,000,000元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相對人孟嘉仁給付之原因事實為何?請求其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給付」?抑或「共同給付」?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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