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順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塗月英 代理人 張錫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匯正有限公│元大商業銀│105年1月31日│21,162元│AG0000000│││ 司謝榮隆 │行景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