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原告統智開發有限公司
(原名元寶山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盆 被告 黃忠洲
唐子翎 (原名 唐明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周玉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