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段金貝
徐女 徐嘉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羅梅香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5,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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