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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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魏宏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婚 字第 761 號裁定(99.08.26)[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家調 字第 9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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