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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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
甲○○○共同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共同收養乙○○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21年62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被收養人之在職證明及財產證明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配偶丁○○於本院99年5月28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