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63號原告 彭雪芳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江宋 即郭江宋繪畫修復工作室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97,155元及遲延利息;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提繳480,498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7,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者為107年6月工資52,675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44,480元,及補提繳退休金480,498元,依前揭規定得先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60元(7,380元×【1-2/3】)。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