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坤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坤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簡坤明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4至5所示案件尚未執畢,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50日,附表編號4至5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0日。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受刑人簡坤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9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74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74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9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9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9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2日111年1月22日111年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9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9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9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1號(編號1至3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確定,已於111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1號(編號1至3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確定,已於111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1號(編號1至3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確定,已於111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29日111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267號111年度基簡字第267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0日111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267號111年度基簡字第267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2日111年5月2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68號(編號4至5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40日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68號(編號4至5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4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