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債權人 張水舜 債務人 張鳳蘭許忠信張達 之繼承人
許益綜 即許忠信即 張達之 繼承人
許雅楨 即許忠信即張達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許忠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本件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與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為同一債權,因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核發時,其中債務人許忠信即張達之繼承人,債務人許忠信已於113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張鳳蘭、子女許益綜、許雅楨,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1紙附卷可稽,故被繼承人許忠信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張鳳蘭、許益綜、許雅楨繼承,且本件債務人張鳳蘭、許益綜、許雅楨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忠信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達之遺產範圍內,與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債務人,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