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中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移由本院合議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臺灣電力公司進水口附近,遭人發現溺斃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屬實,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相驗筆錄各一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相字第一一號相驗卷宗核閱無訛。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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